粮食加工品
1 小麦粉
1.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小麦粉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1.2 产品种类
小麦粉分为通用小麦粉和专用小麦粉。
通用小麦粉包括特制一等小麦粉、特制二等小麦粉、标准粉、普通粉、高筋小麦粉、低筋小麦粉等。
专用小麦粉包括面包用小麦粉、面条用小麦粉、饺子用小麦粉、馒头用小麦粉、发酵饼干用小麦粉、酥性饼干用小麦粉、蛋糕用小麦粉、糕点用小麦粉等。
1.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赭曲霉毒素A的测定
GB/T 5009.110 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
GB 5009.1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及其乙酰化衍生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20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玉米赤霉烯酮的测定
GB/T 5009.221 粮谷中敌草快残留量的测定
GB 5009.2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二氧化钛的测定
GB 5009.2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滑石粉的测定
GB/T 20188 小麦粉中溴酸盐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GB/T 21126 小麦粉与大米粉及其制品中甲醛次硫酸氢钠含量的测定
GB/T 22325 小麦粉中过氧化苯甲酰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卫生部公告〔2011〕第4号卫生部等7部门关于撤销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的公告
食品整治办〔2008〕3号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食品整治办〔2009〕5号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1.4 抽样
1.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或无包装食品。
1.4.2 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2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得少于3kg。抽取大包装食品(净含量≥10kg)时可进行分装取样,从同一批次的2个或2个以上的大包装食品中扦取样品,扦取的样品混合均匀,抽取样品量不少于3kg。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装中抽取样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抽取无包装食品时,从盛装容器不同部位采集适量样品混合成所抽取样品,样品数量不少于2kg。
所抽取样品分成2份,约1/2为检验样品,约1/2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不少于1kg,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1.4.3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1.4.4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样品的运输、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1.5 检验要求
检验项目见表1-1。
表1-1 小麦粉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
检测方法
|
1
|
总汞(以Hg计)
|
GB 2762
|
GB 5009.17
|
2
|
总砷(以As计)
|
GB 2762
|
GB 5009.11
|
3
|
铅(以Pb计)
|
GB 2762
|
GB 5009.12
|
4
|
镉(以Cd计)
|
GB 2762
|
GB 5009.15
|
5
|
铬(以Cr计)
|
GB 2762
|
GB 5009.123
|
6
|
玉米赤霉烯酮
|
GB 2761
|
GB 5009.209
|
7
|
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
|
GB 2761
|
GB 5009.111
|
8
|
赭曲霉毒素A
|
GB 2761
|
GB 5009.96
|
9
|
黄曲霉毒素B1
|
GB 2761
|
GB 5009.22
|
10
|
苯并[a]芘
|
GB 2762
|
GB 5009.27
|
11
|
敌草快
|
GB 2763
|
GB/T 5009.221
|
12
|
氰戊菊酯和S-氰戊菊酯
|
GB 2763
|
GB/T 5009.110
|
13
|
二氧化钛
|
GB 2760
|
GB 5009.246
|
14
|
滑石粉
|
GB 2760
|
GB 5009.269
|
15
|
溴酸钾
|
食品整治办〔2009〕5号
|
GB/T 20188
|
16
|
甲醛次硫酸氢钠(以甲醛计)
|
食品整治办〔2008〕3号
|
GB/T 21126
|
17
|
过氧化苯甲酰
|
卫生部公告〔2011〕4号
|
GB/T 22325
|
1.6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1.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1.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 大米
2.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大米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2.2 产品种类
大米按类型分为籼米、粳米和糯米三类,糯米又分为籼糯米和粳糯米;按食用品质分为大米和优质大米;按加工精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2.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赭曲霉毒素A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铬的测定
GB/T 5009.145 植物性食品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
GB/T 5009.164 大米中丁草胺残留量的测定
GB/T 20770 粮谷中486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 23200.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谷中475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2.4 抽样
2.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或无包装食品。
2.4.2 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2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得少于3kg。抽取大包装食品(净含量≥10kg)时可进行分装取样,从同一批次的2个或2个以上的大包装食品中扦取样品,扦取的样品混合均匀,抽取样品量不少于3kg。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装中抽取样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抽取无包装食品时,从盛装容器不同部位采集适量样品混合成所抽取样品,样品数量不少于3kg。
所抽取样品分成2份,约1/2为检验样品,约1/2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不少于1kg,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2.4.3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2.4.4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样品的运输、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2.5 检验要求
检验项目见表1-2。
表1-2 大米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
检测方法
|
1
|
总汞(以Hg计)
|
GB 2762
|
GB 5009.17
|
2
|
无机砷(以As计)
|
GB 2762
|
GB 5009.11
|
3
|
铅(以Pb计)
|
GB 2762
|
GB 5009.12
|
4
|
铬(以Cr计)
|
GB 2762
|
GB 5009.123
|
5
|
镉(以Cd计)
|
GB 2762
|
GB 5009.15
|
6
|
赭曲霉毒素A
|
GB 2761
|
GB 5009.96
|
7
|
黄曲霉毒素B1
|
GB 2761
|
GB 5009.22
|
8
|
苯并[a]芘
|
GB 2762
|
GB 5009.27
|
9
|
甲基嘧啶磷
|
GB 2763
|
GB/T 5009.145
|
10
|
马拉硫磷
|
GB 2763
|
GB/T 5009.20
GB/T 5009.145
GB 23200.9
|
11
|
丁草胺
|
GB 2763
|
GB 23200.9
GB/T 5009.164
GB/T 20770
|
12
|
氟酰胺
|
GB 2763
|
GB 23200.9
|
2.6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2.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2.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 挂面
3.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挂面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3.2 产品种类
挂面分为普通挂面和手工面等。
3.2.1 挂面
以小麦粉、荞麦粉、高粱粉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食用碱或面质改良剂或其他辅料,经机制加工或手工加工、烘干或晾晒制成的干面条。
3.2.2 普通挂面
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经过和面、压片、切条、干燥等工序加工而成的产品。
3.2.3 手工面
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添加品质改良剂和植物油,经手工加工、晾晒或烘干制成的干面条。
3.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3.4 抽样
3.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3.4.2 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4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得少于2kg。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所抽取样品分成2份,约3/4为检验样品,约1/4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3.4.3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3.4.4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样品的运输、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3.5 检验要求
检验项目见表1-3。
表1-3 挂面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
检测方法
|
1
|
铅(以Pb计)
|
GB 2762
|
GB 5009.12
|
3.6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3.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3.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4 其他粮食加工品
4.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其他粮食加工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4.2 产品种类
其他粮食加工品包括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和谷物粉类制成品。
谷物加工品是指以谷物为原料经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等工艺加工的粮食制品,如糙米、高粱米、黍米、稷米、小米、黑米、紫米、红线米、小麦米、大麦米、裸大麦米、莜麦米(燕麦米)、荞麦米、薏仁米、蒸谷米、八宝米类、混合杂粮类等。
谷物碾磨加工品是指以脱壳的原粮经碾、磨、压等工艺加工的粒、粉、片制品,如玉米粉、玉米片、玉米渣、燕麦片、汤圆粉(糯米粉)、莜麦粉、玉米自发粉、小米粉、高粱粉、荞麦粉、大麦粉、青稞粉、杂面粉、大米粉、绿豆粉、黄豆粉、红豆粉、黑豆粉、豌豆粉、芸豆粉、蚕豆粉、黍米粉(大黄米粉)、稷米粉(糜子面)、混合杂粮粉等。
谷物粉类制成品是指以谷物碾磨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按不同生产工艺加工制作的食品,可分为生湿面制品(如生切面、饺子皮、通心粉等)、发酵面制品(如发酵面团、花卷、馒头等)、米粉制品(如河粉、糍粑、米线等)及其他谷物粉类制成品(生干面制品、面糊、裹粉、煎炸粉、面筋等)。
4.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5009.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赭曲霉毒素A的测定
GB 5009.1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及其乙酰化衍生物的测定
GB 5009.1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
GB 5009.20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玉米赤霉烯酮的测定
GB 23200.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谷中475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4.4 抽样
4.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无包装食品。
4.4.2 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生制品抽取样品数量不少于2kg,不少于2个独立包装;熟制品抽取样品数量不少于4kg,不少于8个独立包装。抽取大包装食品(净含量≥10kg)时可进行分装取样,生制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2kg,熟制品分装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分装的样品盛装于被抽样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样品数量不少于8个包装,且每个包装不少于500g。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装中抽取样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抽取无包装食品时,从盛装容器不同部位采集适量样品混合成所抽取样品,样品数量不少于2kg。
所抽取样品分成2份,生制品约1/2为检验样品,约1/2为复检备份样品,熟制品约3/4为检验样品,约1/4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不少于1kg,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4.4.3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4.4.4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样品的运输、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4.5 检验要求
4.5.1 检验项目
4.5.1.1 谷物加工品检验项目
谷物加工品检验项目见表1-4。
表1-4 谷物加工品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
检测方法
|
1
|
总汞(以Hg计)a
|
GB 2762
|
GB 5009.17
|
2
|
总砷(以As计)b
|
GB 2762
|
GB 5009.11
|
3
|
无机砷(以As计)a
|
GB 2762
|
GB 5009.11
|
4
|
铅(以Pb计)
|
GB 2762
|
GB 5009.12
|
5
|
镉(以Cd计)
|
GB 2762
|
GB 5009.15
|
6
|
赭曲霉毒素A
|
GB 2761
|
GB 5009.96
|
7
|
黄曲霉毒素B1
|
GB 2761
|
GB 5009.22
|
8
|
苯醚甲环唑a
|
GB 2763
|
GB 23200.9
|
注:a. 限糙米检测。
b. 糙米不检测。
|
4.5.1.2 谷物碾磨加工品检验项目
谷物碾磨加工品检验项目见表1-5。
表1-5 谷物碾磨加工品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
检测方法
|
1
|
铅(以Pb计)
|
GB 2762
|
GB 5009.12
|
2
|
镉(以Cd计)a
|
GB 2762
|
GB 5009.15
|
3
|
总汞(以Hg计)a
|
GB 2762
|
GB 5009.17
|
4
|
黄曲霉毒素B1a
|
GB 2761
|
GB 5009.22
|
5
|
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a
|
GB 2761
|
GB 5009.111
|
6
|
赭曲霉毒素Ab
|
GB 2761
|
GB 5009.96
|
7
|
玉米赤霉烯酮a
|
GB 2761
|
GB 5009.209
|
8
|
二氧化硫残留量c
|
GB 2760
|
GB 5009.34
|
注:a. 限玉米粉(片、渣)检测。
b. 米粉不检测。
c. 限米粉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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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3 谷物粉类制成品检验项目
谷物粉类制成品检验项目见表1-6。
表1-6 谷物粉类制成品检验项目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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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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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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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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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以Pb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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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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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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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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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曲霉毒素B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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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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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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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
GB 2760
|
GB 5009.28
|
4
|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
GB 2760
|
GB 5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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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
GB 2760
|
GB 5009.121
|
6
|
二氧化硫残留量b
|
GB 2760
|
GB 50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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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菌落总数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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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
GB 47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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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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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肠菌群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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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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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4789.3平板计数法
GB/T 4789.3-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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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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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门氏菌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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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9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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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47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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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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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黄色葡萄球菌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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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9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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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4789.10第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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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a. 限玉米制品检测。
b. 限米粉制品检测。
c. 限熟制食品检测。
d. 限熟制预包装食品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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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检验应注意事项
无包装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从大包装中分装的样品不检测微生物。
4.6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4.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4.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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